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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課程現正招生中

 

課程說明


本訓練課程依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 108 年 5 月 30 日發布之「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管理辦法」 辦理。課程內容包含基礎課程之「化粧品管理法規」、「化粧品成分之應用及風險」、「化粧品安全評 估方式」及實務課程之「產品安全性評估結論製作」等相關課程。全程參與並通過考核者核發證明 文件。

【基礎課程】     113 年 7 月 6 日-113 年 8 月 25 日 週六、日  (總共 48 小時)

【基礎測驗】     113 年 7 月 27 日、113 年 8 月 10 日、113 年 8 月 24 日 、113 年 8 月 25 日

【實務訓練】     113 年 9 月 22 日 (總共6小時)  
                                    (基礎課程出勤時數達80%且通過考核者才可參加實務課程) 
【實務測驗】   
 113 年  9 月 29 日

日期

時間

備註

基礎課程

113
7/6(
六)、7/7(日)、7/27(六)、7/28(日)、
8/10(六)、8/11(日)、
8/24(六)、8/25 (日)

10:00-17:20
18:00 -19:30(測驗 )

(共計48小時)

※實務課程

113
9/22(
日)

10:00-17:20

(總共6小時)

※實務測驗

113
9/29(
日)

預計09:30-12:00

 

訓練費用


基礎課程:22,000元整【費用已含講義費(不含書籍費),實務課程無優惠方案】

實務課程:【基礎課程出勤時數達80%且通過考核者,再行繳費】3,000元整。

招生對象


1. 國內大學或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之國外大學醫學系、藥學系、毒理學、化粧品學及 其相關系、所畢業;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30日前,自國內、外大學化學或化工系、所畢業,並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2凡對於化粧品安全評估課程有興趣者,皆可報名。請檢附學歷證明或學生證明文件。

3. 實務課程之學員以參加「化粧品安全資料簽署人員培訓班-基礎課程」總出勤時數達 80% (38 小時以上)且考核合格者(總平均70分以上)為限。

 

報名日期及方式


基礎課程113/06/28(五)前完成報名及繳費

實務課程113/09/13(五)前完成報名及繳費。

報名方式擇一即可,需繳交①報名表②個資同意書③身分切結書④資格證明文件⑤繳費證明

  • 紙本報名 : 資料請掛號郵寄至:(433)台中市沙鹿區臺灣大道七段200號靜宜大學推廣教育處收。
  • 線上報名 : 請至本校推廣教育處網站進行線上報名(需先註冊),並將上述所有資料掃描Email至peicen19103@gm.pu.edu.tw。
  • 傳真資料 : 請將報名資料傳真至本校。傳真號碼04-26320659 

(報名學員須繳交課程費用及上述相關資料,方為報名完成。)

繳費方式


   繳費方式擇一即可,繳費完成請檢附憑證,或來電/回信告知

  • 第一銀行轉帳,銀行代號【007】,分行:沙鹿分行,銀行帳號【422-50-525928】
  • 至本處信用卡刷卡繳費,或電聯本處提供線上刷卡服務。

 

優惠方案


基礎課程 22,000元整

113/06/21(五)前完成報名繳費手續可享以下優惠(僅能擇一使用):

  • 新學員享費用優惠9折(19,800元)
  • 本課程舊生、校友及本校在校生享費用8折優惠(17,600元),請檢附證明文件影本。
  • 同公司3位團報每人費用享8折優惠(17,600元),請檢附名片或佐證文件。

實務課程【基礎課程出勤時數達80%且通過考核者,再行繳費】3,000元整。

實務課程無優惠方案

 

上課地點 / 測驗地點


課程採實體授課

上課、測驗地點於靜宜大學 任垣樓 (臺中市沙鹿區臺灣大道七段200號)

 

退費方式


依據教育部頒布之「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學員完成報名繳費後,因故申請退費,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學員自報名繳費後至開班上課日前申請退費者,退還已繳學分費、雜費等各項費用之九成。自開班上課之日起算未逾全期三分之一申請退費者,退還已繳學分費、雜費等各項費用之半數。開班上課時間已逾全期三 分之一始申請退費者,不予退還。

(二)已繳代辦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三)學校因故未能開班上課,應全額退還已繳費用。

 

洽詢專線


04-26328001轉19103  紀小姐 或專線:04-26329840,傳真:04-26320659
Email : peicen19103@gm.pu.edu.tw

 

注意事項


(一)    本課程安排化粧品安全評估相關領域且經驗豐富的教授與專家授課。
(二)    各班如人數不足無法開班,由本處公佈,並全額退還已繳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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