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靜宜大學推廣教育處

113雙語在職教師增能學分班

 

▌課程說明


113年度中小學雙語教學在職教師增能學分班 

 

▌課程內容


 

課程共計6學分(108小時)+6小時回流課程:

  • 雙語教育課程設計與教學知能發展 \3學分
  • 雙語教學實務及教學省思-國際鏈結線上課程 \2學分
  • 雙語教學成效評估與回饋 \1學分
  • 回流課程\6小時

 

▌招生對象 (符合資格者,依以下順序錄取)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薦送名單  

  • 第一順位 參與國教署雙語教學計畫補助國民中小學部分領域課程雙語教學實施計畫或補助高級中等學校部分領域課程雙語教學實施計畫,具該薦送          教育階段之合格教師證書之在職專任教師或 3 個月以上代理教師。
  • 第二順位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且具該薦送教育階段之合格教師證書及 CEFR B1 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通過證明之在職專任教師。
  • 第三順位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且具該薦送教育階段之合格教師證書及 CEFR B1 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通過證明之 3 個月以上代理教師。

(二) 若有薦送名單錄取後尚有餘額,6/12-7/9 開放自行報名

  • 第一順位 具該教育階段合格教師證書及CEFR B1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通過證明之在職專任教師。
  • 第二順位 具該教育階段合格教師證書之在職專任教師。
  • 第三順位 具該教育階段合格教師證書及CEFR B1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通過證明之3個月以上代理教師。
  • 第四順位 具該教育階段合格教師證書之3個月以上代理教師。

 

▌報名方式


    (一)報名期限:薦送名單即日起至113年7月9日;薦送名額錄取後如尚有名額即日起-113年7月9日開放符合資格之教師自行報名(以113.7.09郵戳為憑)。

    (二)報名方式及檢附資料:請於規定報名日前,繳交相關資料。

  • 薦送及符合報名資格之教師通訊報名,掛號郵寄至:433台中市沙鹿區台灣大道七段200號靜宜大學推廣教育處 收,並於信封袋上註明(報名113年度國小雙語教學在職教師增能學分班【國小】)
  • 檢附資料:
  1. 教師個人報名表正本。
  2. 大學以上學歷證書影本。
  3. 所報名班級之教育階段合格教師證書影本。(中等學校或國民小學)
  4. CEFR B2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寫)之證明,或CEFR B1等級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寫)之證明
  5. 服務學校之在職證明書或聘書影本(聘書須有聘期包含112-2學年度,並可查驗專任代理教師)。

※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及本人簽名或蓋章。

    (三)錄取公告:薦送名單於113年6月12日於本校推廣教育處網站公告薦送錄取名單;自行報名者將於113年7月20日公告錄取名單,並以e-mail及簡訊通知錄取

                            學員報到、開課注意事項等事宜。 請於報名日前,繳交相關資料。

   

▌開課資訊  詳細課程內容如簡章,本處保有調整課程之權益。


    (一)開班起迄日:113年8月至114年8月止。(本校保留課程調整之權利)

    (二 )上課時間:

  1. 第一階段:113.08.05~113.08.15 9:00~16:00,平日每天6小時,共計9天

  2.  第二階段:113年第一學期晚上期間,線上視訊課程,每周2小時,共計18週

  3. 第三階段:114年寒假 9:00~16:00,每天6小時,共計3天。

  4. 第四階段:114年5月至7月間,6小時回流課程。

 

▌訓練費用


  教育部編列經費補助,經錄取者不另收費。

▌課程評量及修課規定


    (一)第一階段課程出席不得低於 45 小時;第二階段課程出席不得低30小時;第三階段課程出席不得低於 15 小時,且通過教學評量項目。

    (二) 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條件:

  1.  國民小學教師
  • 具備 CEFR B2 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寫通過證明者,修畢課程後得申請於首張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 未具備 CEFR B2 等級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寫通過證明者,於修畢課程後僅由開班師資培育之大學核發學分證明書,需於3 年內(116 9 30 日前取得 CEFR B2 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聽、說、讀、寫通過證明,始得申請於首張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

    (三) 其他

  1. 每班配置導師,全程陪伴及輔導學員的增能過程。
  2. 所繳證件如有偽造或不實者,除取消進修資格外並自負法律責任。
  3. 學員經錄取後,不得辦理保留入學資格、休學或轉學。
  4. 本校保留課程調整之權利。
  5. 其他未盡事宜依教育部以及本校相關規定或決議辦理 

(四)靜宜大學英語檢測評分標準對照表

靜宜大學培育「高級中等學校外語群英語專長」、「中等學校語文領域英語文專長」及「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語文領域英語文專長」英語檢定考試標準參照表如下網址:

https://flc.pu.edu.tw/p/405-1032-29742,c683.php?Lang=zh-tw

 

 

▌洽詢專線

04-26328001轉19107 共7線 或 專線:04-26329840,邱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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