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國家發展政策隨著經濟、社會、人口、家庭結構的改變,面臨許多新的衝擊,
如人口高齡化與少子化的威脅、失業人口年輕化的問題、所得分配與重分配如何合理化的議題,
進而面對全球化帶來的各種挑戰,社會工作者提供的家庭支持資源更形重要,因此,社工專業將是未來發展專業的新契機。
▌課程說明
依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107/11/21更新)暨「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社會福利工作人員考試規則」(106/3/24更新)辦理。
課程目標:
- 取得專技高考社會工作師考試資格(修業期滿後,
仍不具備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資格,欲報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者, 仍須依考選部公告之考試規則辦理)。。 - 增進對社會工作領域的認識,提高自我專業知能。
- 未來社會工作者將逐漸趨向證照化,從政府機關機構(中央健保局、勞保局、內政部社會局、衛生署、育幼院)到非營利事業機構、私營醫療院所、學校輔導單位、監獄社工單位、 私立安親班等等都必須聘用社工師以提高服務品質。
- 非社工相關科系畢業之人士修讀本學分班取得學分證書,日後考上本校社工系碩士班將可抵免部分下修大學部課程(學分抵免依本校社會工作與兒童少年福利學系學分抵免細則辦理)。
課程內容:(如欲修習社會研究法,建議先修過社會統計或統計分析相關課程)
第一期(27學分) |
第二期(23學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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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學科 |
學分 |
新增學科 |
學分 |
舊制學科 |
學分 |
舊制學科 |
學分 |
社會學 |
3 |
社會福利概論 |
3 |
社會工作概論 |
3 |
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 |
3 |
心理學 |
3 |
社區工作 |
3 |
社會研究方法 |
3 |
社會工作管理 |
3 |
社會心理學 |
3 |
社會福利行政 |
3 |
社會個案工作 |
3 |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
3 |
方案設計與評估 |
3 |
社會統計 |
3 |
社會團體工作 |
3 |
社會工作實習(二)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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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實習(一)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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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以後社工師新制考試新增資格採認科目, 舊制學員補修學分,以符合新制報考社會工作師資格。 |
社工師考試新制與舊制皆採認之科目。 |
▌訓練費用
學分費說明:每學分$2,500元,實習費用$3,600元(本期共23學分),課程費用61,100元。
學分費所含內容:課程講義費(不含上課用書)。
▌招生對象
- 已修畢舊制社會工作23學分班,計畫修滿45學分以符合新制報考社會工作師者。
-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欲修習學分取得參加「社會工作師」考試資格者。
- (修業期滿後,仍不具備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資格,考試資格規定請參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
- 高中職以上畢業,對社會工作專業知識有興趣或在職從事長期照護、安置輔導機構實務工作者。
達15人開課,依報名先後次序錄取,額滿為止,如報名人數不足,則延期辦理或取消辦理全額退費。
▌報名日期及方式
自113年12月14日至114年08月11日,每週六、日上午9點至下午5點(視課程狀況調整);報名期限:即日起至額滿為止。
(起迄日期依課程實際安排為主,如遇國定假日,則視狀況排課,本校保留課程時間與師資調整之權利)
報名方式:
- 通訊報名,資料請掛號郵寄至:(433)台中市沙鹿區台灣大道七段200號靜宜大學推廣教育處 收,或將報名資料傳真至04-26320659。
- 請至本校推廣教育處網站進行線上報名。
- 檢附資料:1吋照片2張、最高學歷證明、繳費收據。
繳費方式:
- 第一銀行轉帳,銀行代號【007】,分行:沙鹿分行,銀行帳號【422-50-525928】
- 刷卡:(1)至本處信用卡刷卡繳費。 (2) 傳真刷卡(傳真刷卡單置於簡章最後頁)
相關規範:
- 實習課程需報全修課程方可報名,恕不接受單修學員報名參加。
- 個別與學校督導約談至社服相關機構實習,實習時間需配合實習社會福利機構上班時間。
- 本期課程需實地實習200小時以上(依考選部公告社會工作師報考資格,社會工作實習需400小時、分二次進行,學員需修滿第一期及第二期課程,各別實習達200小時、合計400小時以上)。
- 實習期間如需投保意外保險,請自行投保。學分費用不含此部分。
- 學分費說明:每學分$2,500元,實習費用$3,600元(本期共23學分)。
- 學分費所含內容:課程講義費(不含上課用書)。
▌優惠方案
優惠方案:(優惠方式僅能擇一適用)
- 全修優惠價:學分費85折+實習費5折→ 23學分×$2,500×85折+實習費($3,600×5折)=$50,675
- 新學員可享學分費9折優惠。
▌上課地點
靜宜大學
▌退費方式
依據教育部頒布之「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學員完成報名繳費後,因故申請退費,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學員自報名繳費後至開班上課日前申請退費者,退還已繳學分費、雜費等各項費用之九成。自開班上課之日起算未逾全期三分之一申請退費者,退還已繳學分費、雜費等各項費用之半數。開班上課時間已逾全期三分之一始申請退費者,不予退還。
(二) 已繳代辦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三) 學校因故未能開班上課,應全額退還已繳費用。
▌洽詢專線
04-26328001轉19103 紀小姐 或 專線:04-26329840,傳真:04-26320659
▌注意事項
成績考核:
- 本培訓課程須於本校修足所開新制社會工作師課程27學分,修業期滿各科成績及格者,由本校發給學分證書。
- 出席規定:學分班課程缺席與曠課依本校學則辦理。如缺、曠課時數達該課程總時數三分之一以上者,該科不予計分。
注意事項:
- 各班如人數不足無法開班,由本處公佈。
- 如學員因個人因素無法上課,課程費用依退費辦法辦理,相關費用恕不保留至其他課程。
- 各班謝絕旁聽、試聽,以免影響上課秩序,上課時請配帶學員證(學員證開課當日發給)。
- 本處所辦理之各學分課程不授予學位證書,如欲取得學位應經各類入學考試通過後依規定辦理。
- 報名後,請按每週上課時間自行出席上課,不另行通知。
- 課程進行中如遇天災(如颱風等)不可抗拒因素停課者,得另行安排時間進行補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