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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靜宜大學海青班

 

 

 

 

關於  靜宜海青


靜宜大學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於2006年開辦第25期化粧品與美容應用管理科以來,至今已開辦14期,計有842名畢業生,238名在校生,歡迎有志習得一技之長的海外青年申請就讀。
開辦科別及受訓人數:

年度 期別 開辦科別 人數 開辦科別 人數 開辦科別 人數 開辦科別 人數
95 25 化粧品與美容應用管理科 11 - - - - - -
96 26 化粧品與美容應用管理科 16 - - - - - -
97 27 美容美髮造型設計科 31 - - - - - -
98 28 美容美髮造型設計科 35 - - - - - -
99 29 美容美髮造型設計科 33 - - - - - -
100 30 美容美髮造型設計科 56 廚藝與餐廳管理科 55 - - - -
101 31 美容美髮造型設計科 53 廚藝與餐廳管理科 44 - - - -
102 32 美容美髮造型設計科 48 廚藝與餐廳管理科 51 - - - -
103 33 美容美髮造型設計科 44 廚藝與餐廳管理科 50 - - - -
104 34 美容美髮造型設計科 43 廚藝與餐廳管理科 45 - - - -
105 35 美容美髮造型設計科 50 廚藝與餐廳管理科 47 - - - -
106 36 美容美髮造型設計科 42 廚藝與餐廳管理科 50 數位媒體與網頁設計科 14 - -
107 37 美容美髮造型設計科 47 廚藝與餐廳管理科 49 數位媒體與網頁設計科 15 - -
108 38 美容美髮造型設計科 36 廚藝與餐廳管理科 44 數位媒體與網頁設計科 16 - -
109 39 美容美髮造型設計科 36 廚藝與餐廳管理科 30 數位媒體與網頁設計科 22 - -
110 40 美容美髮造型設計科 20 廚藝與餐廳管理科 22 數位媒體與網頁設計科 23 影視製作科 14
111 41 - - 廚藝與餐廳管理科 11 數位媒體與網頁設計科 19 影音創作技術科 13
113 42 美容美髮造型科 6 - - - - - -
114 43 美容美髮造型科 14 - - - - - -
115 44 美容美髮造型科 14 - - - - - -
    小計 635 小計 498 小計 109 小計 27

 

靜宜海青 緣起



壹、前言

我僑民旅居海外,以東南亞地區人數最多,二次大戰後,國際情勢丕變,華僑在教育、文化及經營事業方面,對於專門技術人才需求與日俱增,政府爰創辦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協助華裔青年返回台灣學習傳統優質文化,接受生產技術訓練,使返回僑居地工作,得以促進僑社安定,繁榮產業經營,促進當地經濟發展,協助台商企業發展,並開拓與台灣之經貿往來關係。

貳、沿革

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以下簡稱海青班)係由本會於民國52(1963)年創辦,50年來共培育了15,247名學生,分別來自馬來西亞等世界各地39個國家地區。 

參、辦理要點

  1. 宗旨:培養海外華裔青年獲得實用知識與生產技能,發展農工商家政等事業,促進當地繁榮。
  2. 特色:海青班所有訓練課程,係依照職業分類,以適應各該行業之實際需要為主。工農科實習佔70%,課堂講習佔30%,商科課堂講習則與實習並重,俾畢業時確能學得各該行業之技能為原則。
  3. 訓練期限:各科均定為2年,分4學期授課(包括在校實習期間)。

肆、申請保薦資格

  1. 高二肄業以上,年齡40歲以下之華裔男女青年,女性申請人如育有子女者,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每一胎得延長年齡2歲,惟最高不得超過45歲。
  2. 在海外出生且已取得當地公民權或永久居留權,或自台出境所持中華民國護照已加簽「僑居身分」者。
  3. 身體健康、品行端正,無不良嗜好者。
  4. 能講華語並具有中文筆記能力者。
    凡符合前項規定者得申請保薦,擇優錄取,至額滿為止。

伍、保薦單位

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及本會華僑文教服務中心或指定之保薦單位。

陸、費用

  1. 在學期間醫療保險費或全民健康保險費、雜費、膳費、宿費、實習材料費及往返機票旅費等,均自行負擔。
  2. 學生免繳交學費,統由本會編列預算補助辦理。

柒、輔導與照顧

  1. 提供海青班學行優良學生獎助學金。
  2. 酌予補助海青班學生校內工讀金。
  3. 酌予補助海青班學生健康保險費。
  4. 酌予補助各校海青班舉辦各式有意義之活動及聯誼。
  5. 酌予補助海青班學生在學醫療急難救助照護安排與補助。
  6. 酌予補助各校或分區舉辦畢業典禮、成果展覽活動及歡送會活動。

捌、期滿結業

  1. 訓練期滿且成績及格者,由各承辦學校依規定發給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中英文修讀期滿證明。
  2. 修滿規定學分數且成績及格者,得由各承辦學校依「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相關規定發給學分證明書。
     

資料來源:僑務委員會/僑生服務圈